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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开票时间差异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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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了发票必然要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也要征税,关键是看所销售

 

  发票的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了发票必然要征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也要征税,关键是看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有根据地转移给了购买方、所销售的劳务其作用的对象或成果的所有权是否已能够明确确定是购买方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这与原《规定》相比,表面上看只有一句话,但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又有所不同,现分析如下:

  一、新旧《划定》对专用发票开具光阴政策现实涉及到的详细划定

  (一)原《划定》第六条划定专用发票开具光阴的划定:

  1、采纳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拜托银行收款结算方法的,为货品收回的当天;

  2、采纳交款提货结算方法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纳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法的,为条约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一样平常纳税人必需按划定时限开具公用发票,不得提早或滞后。 

  1、附前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划定:

  ①原《划定》第1项划定:采纳托收承付、拜托银行收款结算方法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光阴为货品收回的当天。新《划定》第2项划定:采用托收承付和拜托银行收款方法贩卖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光阴为收回货品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增加了“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内容,岂论是从开票角度还是从纳税角度看都比原划定严厉了,只货品收回不可,还得办好托收手续能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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