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取得的发票遗失应该如何处理?已认证丢失怎么办
【问题】我深圳公司不慎遗失上海供应商发票,经过咨询,深圳税局认为应该由销货方办理全部手续,而上海供应商认为购货方承担责任,应该由购货方办理前期登报声明
【问题】
我深圳公司不慎遗失上海供应商发票,经过咨询,深圳税局认为应该由销货方办理全部手续,而上海供应商认为购货方承担责任,应该由购货方办理前期登报声明和处罚手续,同时此发票超过90天期限,上海税局拒绝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划定:一样平常纳税人丧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丧失前已认证符合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丧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构造停止认证,认证符合的凭该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构造考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
一样平常纳税人丧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假如丧失前已认证符合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保存备查;假如丧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构造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保存备查。
一样平常纳税人丧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据,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