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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购发票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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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问题:我局有1户工业性质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前五个月一直未开具专票,且连续多月零低申报,原来核定该企业每月专票用量为20份,本月已开完20

 

  问题:我局有1户工业性质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前五个月一直未开具专票,且连续多月零低申报,原来核定该企业每月专票用量为20份,本月已开完20份专票,因业务需要,企业要求再增购30份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能否批准其增购专票,增购专票前,可否要求企业先预缴税款?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能够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需根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公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构造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构造不得向其增售公用发票。

  同时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对于改动多少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援用法规规章条目根据的关照》 (国税发〔2009〕10号)中的划定:《国度税务总局对于增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治理无关问题的紧急关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无关企业增购公用发票必需按公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划定,改动成按3%预缴增值税。

  是以,根据上述文件划定,今朝只要商贸企业增购公用发票必要预缴税款,产业企业在增购公用发票时不必要预缴税款。

  别的,税务构造能否能够或许同意,必要您的主管税务税务构造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认,仅经由过程您的描写咱们无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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