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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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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 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实话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   

    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实话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早已被写进《企业所得税法》中,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处理原则则是第一次在税务文件中提出,这也是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明确信号。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的商品销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由于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即使已将商品已交付给供货方,实际上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故未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875号文也明确此类售后回购可作为融资行为,确认有关负债。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减少了会计同税收差异的协调成本,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条件  

    875号文规定,确认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这4个条件的确立既设定了税法上合理的收入确认标准,也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对接。  

条件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情况3: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此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而被退货,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

二是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售后回购等。

 

目录:

  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时,第一,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第二,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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