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统一核算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南,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
为保证统一核算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顺利完成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纳税 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根据鲁国税函[2016]169号文件确定,进行统一核算
为保证统一核算企业正确填写申报表,顺利完成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根据鲁国税函[2016]169号文件确定,进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企业,按照本指南进行纳税申报。
二、信息传递
(一)统一核算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按照规定时限填写《分支机构信息传递单》,上传至总机构,以便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税务机关数据维护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构根据《税款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系统参数进行维护。
四、纳税申报
(一)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
1.需要属地缴纳的销售额,填写至附表一对应栏次。
2.总机构分配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发票开具情况,填写至附表一13a。
3.取得的全部进项扣税凭证,分别填入附表二对应栏次。
五、总分机构申报顺序
(一)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报送《传递单》
(二)总机构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表》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维护
(四)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清分销售额和属地业务,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五)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