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 处理需谨慎,发票作废流程规定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 处理需谨慎,问题我公司是上海市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2年1月6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13日
问题
我公司是上海市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2年1月6日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13日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此份发票在开票系统中点击作废,但对方已于18日通过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证。请问:此份发票是需要收回还是重新开具?接受方当月能否申报抵扣?税务机关是否将对我公司进行处罚?
专家把脉
为配合在上海市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即时作废。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直接作废:
以上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应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的方式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