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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办如何处理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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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普通发票丢失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问题】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规定,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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