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专用发票如何进行认证抵扣 ,能否入账账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年5月之前抵扣?【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年5月之前抵扣?
【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关照》(国税函〔2009〕617号)划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同一发票和机动车贩卖同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构造办理认证,并在认证经由过程的次月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报告抵扣出项税额。
国税函[2009]617号关照自2010年1月1日起履行,纳税人获得2009年12月31日曩昔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仍按原划定履行。以是客岁11月和12月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构造认证,并在认证经由过程的次月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构造报告抵扣出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