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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后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如何补救 ,申请作废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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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180天后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如何补救,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购货方已经抵扣进项税。但是,近日购货方发现开票有误,是否可以申请开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购货方已经抵扣进项税。但是,近日购货方发现开票有误,是否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而且曾经抵扣增值税出项税额的,一样平常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名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样平常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六条划定,,主管税务构造对一样平常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停止考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逐一对应。第十九条划定,销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正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逐一对应。

  依据上述划定,销售方应凭购买方供给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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