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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不当将多缴税的全部分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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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增值税账务处理 不当将多缴税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有关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修改,否

增值税账务处理不当将多缴税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有关“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

  财政部出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笔者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存有不同见解。

  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2月采购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款项已付清。假设当月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无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账务处理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5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58.5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3.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0+8.5=28.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8.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5

  4.下月上缴税款:

  5.年终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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