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发票已认证抵扣流程怎么办要开红字发票处理办法
问:销售方已开出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因某些原因需要对这发票作废,重新开据正确发票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问:销售方已开出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因某些原因需要对这发票作废,重新开据正确发票怎样处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该发票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