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二、申請代開發票的範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並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