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平销返利开票和税务处理问题分析,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案例资料】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税务风险】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先要搞清楚业务实质,到底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再根据税法规定看到底应该谁给谁开具发票,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只有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进行税务处理才是最没有税务风险的!
商业企业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若收到返利时,商品尚未售出,则冲减库存商品,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生产企业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