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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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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临时经营户开展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上述纳税地点的规定,在相应的地点缴纳税款并代开发票。

  4、代开普通发票盖什么章?

  由于大部分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没有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5、代开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统一样式?

  目前,代开发票专用章没有统一的样式,大部分地区的发票专用章为方形章,部分地区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章,参考以下政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开发票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

  6、已开具发票能否申请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要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的发票应与第一次申请开具时的项目、金额等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视为发生其他应税劳务,需另外申请代开发票。

  (二)已经进行账务处理的:

  1.发票联、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应当提供受票方有关业务变更证明,并经受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和其余联次一起缴回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代为开具负数发票;

  2.发票联能退回但记账联无法退回的,代开申请人可凭原发票的发票联和其余联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

  上述两种情况需退还已缴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因此,代开的发票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7、代开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处理参考各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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