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营业税的医疗劳务增值税发票税率可以抵扣吗有何规定
免征营业税的医疗劳务发票有何规定,【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来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医
【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来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机构是否区分民办或是公办,即营利或是非盈利?部队医院是否属于条例中免征营业税的医疗机构?取得财政部和总后勤部印章的部队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第(三)款项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已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废止。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公立、民营、个体以及部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法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部队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应使用医疗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