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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流程需要客户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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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一、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几个问题~~
一、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当月对方发现金额有误,,想再跟我们要回去作废重开,是否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划定,收票方已认证的发票是不克不及取消的,必要购置方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构造体系校验经由过程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以销项正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逐一对应,下月再征税报告时必要对该发票停止报告。

  二、三证合一后,公司能否必要调换发票专用章?

  根据税总函〔2015〕645号《国度税务总局对付推动"三证合一"进一步完美税源治理无关问题的关照》划定:四、对付改造前曾经支付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产生变革,获得18位同一社会信誉代码后,原发票公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定继承应用,保存原司法效率。触及代码变革事件,由税务构造商无关部门同一解决。

  即仍应供给相干证实资料:

  1.请求代开发票人的正当身份证件;

  2.付款方(购置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方)对所购置不动产或租赁不动产的称号、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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