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标准 ,纳税人要避免四个误区
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收入都必需停止征税调剂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税前扣除尺度都按企业昔时全体总收入的5%盘算限额扣除
误区三:不管哪一种情势付出佣金与手续费都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付出方法停止了明白划定,除拜托小我署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法付出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文杜绝了现金佣金,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避税。以是企业付出手续费及佣金时一定要相符划定,不然真实发生的佣金与手续费收入也不能在税前停止扣除。
误区四:手续费、佣金收入可与署理费、贩卖扣头和背工等项目转换
财税〔2009〕29号文夸大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变通为进场费等用度处置,意在防备企业将存在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混为据实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