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做账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账外经营经群众举报后被稽查局查实。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应允许抵扣现在从销货方取得的账外经营业
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账外经营经群众举报后被稽查局查实。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提出应允许抵扣现在从销货方取得的账外经营业务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是其主张却被稽查局断然否定。那么,延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究竟是否可以抵扣呢?
答:延迟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理由分析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六条划定:一样平常征税人必需按划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早或滞后。该划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也都进一步明白:对未按划定时限开具的公用发票不得抵扣出项税额。
但是,订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划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虽然也重申了公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征税任务产生光阴开具的请求,但在用语上有了实质性变更,行将国税发[1993]150号第五条中“开具的公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请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据,购买方有权拒收”改成“对不符合上列请求的公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症结的地方就在于删除“不得作为扣税凭据”这几个焦点字眼。反过来懂得,就能够引伸出提早开具的公用发票出项税额能够抵扣这一概念。这实在也是在注解:接收提早开具的公用发票是购货方的一项权力,假如购货方乐意废弃滞后认证抵扣的光阴代价,在税法上该当认可购货方的这类抉择权力。固然,这仍然不克不及免去销货方未按划定开具发票该当承当的税务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