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问: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7号公告中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
问:个体工商户能哀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付印发〈税务结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结构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别的单元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别的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结构哀求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对付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书记》指出,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知书记明确,对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结构哀求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税务结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结构哀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