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需进行的税务处理的几个问题?是否要另办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地税大厅领表如实填写后盖上公章,法人章,找专管员和科长签字盖章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地税大厅领表如实填写后盖上公章,法人章,找专管员和科长签字盖章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对实际生产地在本地,开票却在异地的企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应由国税部门处理,地税部门管辖范围中比较常见的异地开票行为主要有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发票,对于建筑业,营业税条例明确规定了在劳务所在地纳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出经营日趋普遍,那么,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办理哪些手续、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分析如下:
一、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作废,需重新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