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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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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超范围经营专用发票能否进项税额转出,问:我公司收到某煤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抵扣进项税。但该企业在与我公司发生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营业执

 

  问:我公司收到某煤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抵扣进项税。但该企业在与我公司发生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到期,且税务机关不再允许其销售煤炭。对方是否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我公司收到的发票是否应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该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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