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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收款人和复核人用手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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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打了开票人,忘了打收款人、复核栏,那么,收款人、复核栏用手写可以吗?答:《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

 

  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打了开票人,忘了打收款人、复核栏,那么,收款人、复核栏用手写可以吗?

  答:《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75号)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错误、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并按规定完整地保管和缴销作废的专用发票。认证参数对碰虽然不包括收款人和复核人,不影响认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1、笔迹清晰。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公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公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解决。

  3、名目填写齐备。

  4、票、物符合,票面金额与现实收取的金额符合。

  5、各名目内容准确无误。

  6、全体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同等。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政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依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捏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应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度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合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据,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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