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办法税务处理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编者按: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产品完工前还可以进行预售,并且销售方式呈现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在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重点问题
编者按: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开发销售房地产,由于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产品完工前还可以进行预售,并且销售方式呈现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收入的确认及计税成本的核算都是容易引发税务争议的焦点。 。
一、贩卖支出的确认
(一)贩卖支出的规模
(二)贩卖支出的确认
企业经由过程签署正式的《房地产贩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支出,应辨别如下几种情况确认支出。
二、计税本钱核算
开辟产物的计税本钱包含地皮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后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举措措施建设费、大众配套举措措施费和开辟直接费。将上述本钱正当划分为直接本钱、直接本钱和配合本钱,归集分派至已完工本钱工具、在建本钱工具和未建本钱工具。可以或许直接计入本钱工具的直接计入本钱工具企业所得税,其余本钱应当依照受害和配比准则,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本钱法和估算造价法停止分派。
三、贩卖未完工产物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轨制
小结:
因为产物完工在实践中也常常呈现认定纷歧的情况,国税总局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辟企业开辟产物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中明白:房地产开辟企业制作、开辟的开辟产物,不管工程品质能否经由过程验收及格,或能否解决完工(完工)立案手续和管帐决算手续,当企业开端解决开辟产物交付手续(包含入住手续)、或已开端现实投入使历时,为开辟产物开端投入应用,应视为开辟产物曾经完工。房地产开辟企业应按规定实时结算开辟产物计税本钱,并盘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